2007年9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察官为猪倌伸张正义
范跃红 龙剑 仇健

  这是一张极其普通的收条——长约16厘米、宽约14厘米,取自学生练习簿
    封底朝里的空白面裁撕而成,内容:“今收到富某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元正(计16700元),张××,2003、11、3”。围绕着这张收条的真伪,衢州市衢江区养猪大户张某打了3年多官司,最终的胜诉还是依靠检察机关的鼎力相助。
    
  莫名收条惊现法庭
    张某一直从事毛猪养殖,是远近小有名气的养猪大户。受他影响,朋友富某前几年到龙游县养猪。2003年1月30日,富某从张水祥养猪场里买了一批中猪(每头约一百二三十斤),共计货款16700元。双方口头约定,等肉猪养大出售后富某归还货款。但富某肉猪出售后却只还了1万元,余款一直没还,并扬言早已还清全款。张某多次催讨均无果,无奈之下于2003年10月30日向龙游县法院起诉,要求富某归还货款。
    就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富某突然向法院提供了张某亲笔所写收到16700元的收条一张,声称于2003年11月3日已还清全部货款。张某当即对此收条提出异议,认为该收条系他人伪造,要求进行鉴定。由于原告、被告双方争议各执一词,鉴定收条真伪,成为本案实体处理的关键。龙游县法院随即委托县检察院文检鉴定人傅建军对该收条真伪进行鉴定。
    受理委托鉴定后,傅建军详细询问了解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来龙去脉,并调取张某平时签名等样本,将收条与样本特征进行反复比较,从落笔、起笔、运笔、笔划顺序、书写习惯、书写速度、书写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了“收条非张某所写”的鉴定结论。
    据此,200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富某拖欠张某余款6700元,诉讼费1790元均由富某交纳。
  两次鉴定时真时假
    富某不服一审宣判,提出上诉并要求对该收条进行重新鉴定,衢州市中级法院又委托一家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这家鉴定机构却得出与第一次鉴定完全相反的鉴定结果:该收条为张某所写。衢州市中级法院据此认为,一审鉴定的鉴定人只有一人,而二审鉴定有两个人参加鉴定,有理由相信第二次鉴定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部分诉讼费300元、二审诉讼费1280元由张水祥负担。
    听到二审宣判,张某当庭表示不服。富某欠的钱要不回来不说,还要自己付诉讼费,虽说钱并不算太多,但张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气之下,他准备采取极端手段,雇人将富某暴打一顿。傅建军知道这一消息后,马上打电话耐心开导他,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并规劝他继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千万不能由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假收条终现原形
    听了傅建军劝导后,2004年5月17日张某向衢州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立案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缺乏法定依据,第二次鉴定没有通过法庭审理质证,第二次鉴定与其他证据之间还没有形成证据锁链为由,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2005年11月30日,省检察院发出批复函,认为该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第二次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下判依据,决定由衢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检察建议再审。
  2006年2月27日,衢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之后,衢州市中级法院最终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了第三次鉴定,结果得出了与第二次鉴定完全相反,而与第一次鉴定完全相同的鉴定结论。2007年8月9日,衢州市中级法院经再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再审诉讼费共计2280元,均由富某负担。该案从起诉,经过县、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提请抗诉、发批复函、发检察建议,历时3年10个月,法律终于还了张某公道和清白,他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一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张某就来到龙游县检察院,给傅建军送来锦旗,上面写道:鉴定:慧眼识假,还我清白。监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